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资讯中心>网上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1-02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审。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文本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寄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 话:85252001

  传 真:85252061

  电子邮箱:1839192974@qq.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0026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增强杭州城市竞争力、综合实力和影响力,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战略和目标】本市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

  本市城市国际化的目标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形成一流生态宜居环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枢纽、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体制机制】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充分借鉴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经验。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争取国家、省相关改革试点,推进科技创新、会展旅游、招商引智、投资融资、文化交流、规划建设、生态环保、交通管理、城市治理、区域协同、对外宣传等方面改革创新,完善适合城市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统筹实施】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将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情况。

  第六条【领导机构】本市设立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城市国际化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推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推进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领域的推进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贸促、金融、会展、旅游、文化、医疗、教育、质监、公安、外侨、宣传、信息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国际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际化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相关领域的城市国际化标准并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主导、参与制定和采用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提高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水平。

  第八条【领事馆和国际机构】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本市设置外国领事馆或者商务办事处。

  鼓励和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各类国际组织入驻本市或者设立办事机构。

  第九条【城市国际日】每年9月5日为“杭州国际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际经贸文化交流、城市国际推介等促进城市国际化的相关活动,提升本市国际影响力。

  第十条【社会参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并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章 产业国际化

  第十一条【产业政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吸引国际领先的技术成果、产业项目,以及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重要产业领域开放。具体办法和扶持政策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信息经济】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形成国际一流的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构建国际前沿和高端产业集群,建设全球领先的信息经济科创中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引领国际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跨境电商】本市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强与国内外大型电商企业的合作,推进全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打造国际网络贸易中心;在技术标准、知识产权、贸易方式、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引领制定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建立网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四条【自主创新示范区】本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国际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建设创新园区、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等,按规定给予土地、财政、税收、人才、配套服务和公共资源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创新生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政策措施,营造国际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吸引国际项目、资本:

  (一)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和政策支持;

  (三)引导资本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

  (四)鼓励引进和培育国际化人才;

  (五)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应用;

  (六)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和壮大;

  (七)鼓励社会资金和人员投入技术研发。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境外科创产业园区,引导本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并提供必要服务。

  第十六条【科技合作】鼓励本地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成果交流,鼓励境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本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设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前沿科学中心和创新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新金融】本市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产业技术,推动金融与生态、文化、科技的融合,增强金融活力,服务实体经济。

  本市以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为重点,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领先地位的财富管理中心和新金融中心。

  第十八条【会展赛事】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赛事管理机制,整合相关资源,依法加强对会展业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建设全球会议目的地城市和会展之都、赛事之城。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大型会议、展览、赛事场馆和国际酒店群,健全场馆运营机制,发挥场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培育引进专业会议组织者、目的地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提升本地会展、赛事的国际知名度,鼓励本地会展企业和品牌加入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提高举办国际会展、赛事的承载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加强与国际机构、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合作,引进国内外大型会议、展览和赛事。

  第十九条【旅游休闲】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推进旅游国际化与全域化,加大旅游产品、营销、功能、服务、管理、环境的国际化建设,打造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依托本市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资源,开发符合国际需求的旅游产品,建立国际旅游营销体系,开展全球性精准化营销主题推广活动,加快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游客服务体系、导游服务队伍和旅游环境。

  第二十条【品质消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特色街区和本地特色商品展销中心,推进国际化商圈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增强对国际高端消费的吸引力。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适应群众消费需求的变化,在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方面引入国际服务资源,促进高品质服务消费领域有效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设国家电子商务投诉维权中心和国家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招商合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协作、内外资统一的国际化专业招商机制,开展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介活动。

  本市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先企业、国际创新型企业以及优质浙商回归项目等,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并奖励招商团队。

  第二十二条【境外投资】鼓励企业通过新设、并购、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境外投资,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和海外仓储设施,增强本地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本地知名企业推介活动,优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色和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建设前瞻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城市总体规划、集中体现城市特色或者功能定位的区域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方案,鼓励面向国际招标。

  第二十四条【特色风貌】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和相关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区域规划与建筑形态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导则,体现城市特色、建筑美学和时代风貌,并有序实施更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加强建筑形态管控,维护和展现本市特色风貌。

  重要沿山滨水区、历史风貌区、公共活动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为城市风貌管控重点区域。

  第二十五条【宜居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气、废等环境综合治理,优化景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营造舒适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市对城市环境实行承载力预警,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交通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本市与世界重点城市的国际客货运班列、航线,加强空陆、公铁、水铁、江河海等多种交通方式的联运衔接和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枢纽。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形成以杭州为中心的省域一小时交通圈,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加快成网,优化城市快速路网,依托开放共享的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和交通大数据,提升智慧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信息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并根据人口规模和生产生活需求,推动城市区域功能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提升本地与国际网络交换能力,推动杭州成为国际贸易、金融、物流等大数据汇集、交易、挖掘、应用的重要枢纽城市。

  第二十八条【公共信息标识】城市道路、机场、车站、码头、风景旅游区、医院、会议中心、宾馆饭店、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没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双语或者多语标识,其译写规范应当通过市外事工作部门和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应当纳入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二十九条【政务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的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形成城市管理数据体系,提升城市治理智慧化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外行政审批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运行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涉外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多语种服务。

  第三十条【信用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信用管理机构合作,推动本市信用服务企业参与全球信用行业建设。

  第三十一条【人才引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制度,为国际创新人才、创业团队的引进和交流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化服务。引进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按规定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或者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籍专家工作站和外籍专家人才库,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人才支持;鼓励开展本地人才海外培训、国际交流活动,加快本地人才国际化。

  第三十二条【教育领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学校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本地教师境外研修力度;支持学校聘请境外教师,促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公平引进与配置;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国际认知和理解教育。

  市和区、县(市)应当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杭州办学或者与本地高等院校合作办学;根据外籍人才引进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第三十三条【医疗领域】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本市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国际医疗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医疗人才。

  鼓励市属医院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国际医疗保险直接支付;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入境服务】国际空港应当在旅客通行、货币兑换、网络环境、交通换乘等方面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入境便捷程度。

  第三十五条【工作居留环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外籍人员工作、居留许可程序,研究制定外籍人员在签证办理时限、居留期限等方面的便利政策,为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生活、旅游提供便利条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杭州”建设,为城市国际化推进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十六条【法律服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本市居民和外籍人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加快建设杭州国际仲裁中心,推动仲裁、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合作。

  第五章 文化国际交流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文精神】本市坚持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城市人文精神,培育开放包容、多元共融的城市文化,塑造东方文化品牌,打造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

  第三十八条【文化保护与宣传】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和传承世界文化遗产、文化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丝绸、茶叶、金石篆刻等杭州特色文化,培育发展时尚产业文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建设城市历史演进展示馆,记录和宣传城市发展历史。

  第三十九条【文化传播和交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文化国际交流合作:

  (一)建设和完善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书画院等文化交流场所;

  (二)引进文化人才、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三)支持创作富有杭州特色和国际元素的文化作品;

  (四)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戏剧、文学、音乐、舞蹈、影视、动漫、美术等文化活动和节庆赛事;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拓展境外市场;

  (六)加强与国际知名文化组织、机构合作,建设国际文化交流平台。

  第四十条【市民素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国际意识,引导市民理解各国文化差异,鼓励市民宣传中国和本市文化。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空间与设施建设,鼓励教育机构设置关于中外文化、礼仪等有助于加强国际理解和交流的课程,鼓励社区开展外语教学和外语志愿服务,提高居民对外交流能力。

  第四十一条【对外宣传】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外宣传和城市国际形象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合作,提升杭州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市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杭州国际形象大使”,加强本市对外宣传和推介;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员,可以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十二条【友城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更广泛的国际友好城市网络,增强本市国际友好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三条【民间交往】市人民政府推动设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城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和以海外规范侨团为主体的海外交流协会,借助社会资源拓展民间对外交往,支持开展各类国际经济、科技与人文交流项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咨询机制】本市建立城市国际化专家咨询机制,就本市城市国际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五条【政策开放】本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对国内外市场主体开放,各部门不得制定有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与规定,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评估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公布城市国际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委托有关组织开展城市国际化水平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发展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编制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制定本领域的城市国际化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第四十八条【年度计划和考核】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要求,并对执行情况开展考核。

  第四十九条【示范实践】鼓励区、县(市)和街道、社区、园区、楼宇等开展区域性城市国际化综合治理探索实践。

  在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区域国际包容性、加强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塑造国际形象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和项目,可以认定为“城市国际化示范区(项目)”,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表彰奖励】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推进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